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8)
时间:2021-01-11 11:58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一)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可采取村集体自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扶贫资产经营应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二)实行委托经营的,应明确委托期限、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及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合理确定经营收益分配方案,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浮动收益”的分配方式。受委托或承租的经营主体要与乡镇、村委会签署三方经营委托(租赁)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落实监管权 (一)全市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制度,对已建成扶贫产业项目重点跟踪、定期巡查、精准指导、精准考核,确保各类扶贫资产安全。 (二)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坚持分类施策,明确各类项目的管护制度、管理标准和要求;逐项目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健康运行。 (三)乡镇是项目的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管护监督负第一责任;村级是直接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运营、管护全程负责。 项目村应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扶贫联络员,履行资金项目监督职责。 (四)对因监管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失败、效果不达标,严格按照《德州市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办法(试行)》(德办发〔2016〕12号)追责。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 贫困户直接参与、分散实施的项目,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五十条 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贫困人口,在保障所覆盖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基础上,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鼓励将资产收益分配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倾斜。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利用扶贫资产收益设立村内公益岗位让其就业增加收入。 第五十一条 乡镇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于每年9月底前,将项目收益统一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对受扶持贫困户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扶贫办要按期调度全县项目的分红情况,对协议时间内未分红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作出说明,上报市扶贫办。 第五十三条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扶持重点村、贫困户,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杜绝极端差异化分配。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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