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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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民主评议要由不低于10名代表参加,其中贫困人口一般不少于4人。民主评议须经70%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要注意留存参会人员签字、手印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在项目实施地点和受益覆盖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受益人口、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审批。县级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在5日内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可行性、成本核算、风险评估、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出具评审结论。评审合格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批复。 第二十九条 市级备案。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审批后,将项目方案及审批手续等有关资料整理成册,于10日内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条 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审批、市级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由县级委托其他运营单位集中实施的项目,要在保障贫困户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备案后,县、乡方可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签订帮扶协议。实施方案经市级备案后,县(市、区)扶贫办要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村、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明确帮扶方式、期限和目标。协议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省扶贫办统一制式要求。 第三十四条 强化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招标、采购结束后要将相应的标书、合同和有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若确实无法招标的项目,须征得县级审计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将证明文件、影像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强化过程监管。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县(市、区)扶贫办负责对项目全程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变更。项目要按照审核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内容建设的,可进行项目变更。 (一)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下,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变更,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 (二)若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要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新方案进行评审,出具审批结论,报市级备案。 (三)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级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按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要求办理。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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