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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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要求,由上级或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项目库、专家库建设 第二十一条 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要求,各县(市、区)扶贫办对项目库、专家库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编报程序。县级应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定期发布全县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项目村在广泛征求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适宜的扶贫项目,经乡镇审核后上报。县级对入库项目可行性、合规性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入库项目基本类型。鼓励选择优质特色种植业、特色林业产业、优质高效特色畜牧、水产养殖产业、扶贫产业园区、多产融合的农村沉睡资源利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加工产业、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等产业项目,审慎选择高风险、市场饱和度高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扶贫产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扶贫产业项目的类别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组成结构。评审专家必须覆盖扶贫产业项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各有关专业的专家应分别达到2名以上。支持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内容独立行使评审权,客观公正的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五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 (一)乡镇负责组织项目村立足实际,围绕产业带动、精准脱贫,从县级项目库中筛选合适的扶贫产业项目。通过考察、论证讨论、专家咨询、民主评议会议等形式,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最终确定可行的产业项目。 (二)在立项论证过程中针对每个环节,将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影像资料、针对项目所提意见建议整理存档。特别要注意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乡镇负责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公示、上报。 (二)县(市、区)扶贫办负责规范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格式。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步骤、实施周期、经营主体及措施、预算投入明细表、收益分配机制、预计收益金额及受扶持贫困户名单等。 (三)重点环节所需的法律要件要齐备,相应内容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体现。 1.明确资金(资产)是否收回,对于拟收回资金(资产)的项目,要建立资金(资产)回收机制,明确谁负责收回、何时收回、回收保障措施等内容。 2.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监管主体。其中,经营主体与监管主体要分开。 3.管理维护方面,明确运营、管理、维护的具体责任方,以及维护费用如何列支等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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