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7)
时间:2021-01-11 11:58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县(市、区)扶贫办对项目验收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办法,明确项目验收方式、程序及内容,组织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乡镇自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后,乡镇应及时进行自查,自查通过后向县(市、区)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县级验收 (一)县(市、区)扶贫办在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按照扶贫项目验收办法和审计标准,对上报项目进行验收。并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结果。 (二)项目验收主体要重点查看项目建设内容与所批复实施方案是否一致;涉及到工程量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测量、核算;要认真查对项目建设账目、资金往来等情况,严格完善验收报告。对于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不达标、资金账目混乱的项目,坚决不能通过项目验收,要进行彻底整改完善。 (三)验收报告中要包括实地勘测验收的影像资料,明确的验收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各县(市、区)对项目进行验收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具体实施类别,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扶贫资产公允计价,并作为下一步资产移交的凭证。 第四十一条 市级抽查。市扶贫办将采取抽查的形式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并作出总体评价。对市级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扶贫办重新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上报市扶贫办。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项目管护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依据项目验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设立资产登记台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健康持续运行。 第四十四条 明确所有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资金)、整合用于项目村扶贫的其他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明确到贫困户的,应当归村集体所有。社会帮扶到村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有明确指向的,一般归村集体所有。跨村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应当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扶贫资产所有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属扶贫资产可设置为村扶贫股。 第四十五条 资产移交。项目建设完工或固定资产取得后,要及时将资产量化移交给产权所有方,并明确资产具体管护要求、存续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纳入“三资”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扶贫资产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项目形成的资产,严禁私自抵押、担保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放活经营权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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