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4)
时间:2021-01-11 11:58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二)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于5日内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乡镇经管部门)相应账户,并书面告知乡镇扶贫部门。涉及省选派第一书记帮包村的,书面告知省选派第一书记。对落实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及时录入财政部门“一本通”数据库。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部门职责及时限流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按照市、县审批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财务规定,对项目村提供的项目进度情况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列支。对项目村提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在审核无误后5日内将应拨资金支付到位。对需要预拨启动资金的,根据乡镇政府审核意见预拨部分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报账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精准使用。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含自筹资金项目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二)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度,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或财政所管理。资金拨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流水凭证。对涉及县级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要求,及时对项目单位资金拨付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合格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资金报账须出具合规的发票,未经政府采购的要附明细清单;小额物资采购、人工费等确实无法开具的,须明确采购方、供货方联系方式,并提供银行账号备查。 (四)资金报账支出记账凭证中要明确资金来源、金额、使用摘要、具有支付依据的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村委会、第一书记的签字盖章。对于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程序: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降低)标准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规范、不符合上级要求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结转结余资金 (一)各县(市、区)要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结转结余。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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