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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2)

第六条  资金分配。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执行上级要求,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贫困户、贫困人口、重点村、脱贫成效、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分配资金,鼓励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资金使用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由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

第八条  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要求,加强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扶贫资金、基金的统筹整合,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九条  资金类型及使用方向

(一)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由县级通过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中央财政整村推进资金;省财政产业发展资金、重点乡镇补助资金、省选派第一书记帮包村补助资金、其他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市、县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等。

(二)特色产业扶贫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周转使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运作管理。包括农村电商扶贫基金、乡村旅游扶贫基金、光伏扶贫基金、特色种养加基金等。

(三)金融扶贫资金。包括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通过风险防范与补偿、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的各类经营主体实施富民生产贷。

(四)扶贫特惠保险资金。通过保费补贴方式,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参加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给予补助。

(五)“雨露计划”资金。对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按照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六)业务经费。包括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宣传培训经费等。

1.项目管理费。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公示、招投标、工程监理、检查验收、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在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2.建档立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县乡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3.宣传培训经费。用于扶贫工作培训、宣传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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