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12)_汽车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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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12)

3.加强奖惩问责。

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 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一律不得在省内销售,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推动秸秆资源化和商品化,在全省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十)严格考核奖惩,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污染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昼夜值班巡逻,继续开展详细排查,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要加强总体协调,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

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1.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时限,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直接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对该系统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采取超常措施, 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特别是圆满完成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大政治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并尽可能充分燃烧,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各地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

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2008)的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根本途径,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的外,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或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

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严防死守。

由省政府约谈着火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凡发现5个以上着火点的,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

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两次成为约谈对象的,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具体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外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工地的监督管理;铁路部门负责高铁在建区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

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各地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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