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5)
时间:2021-01-12 20:31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第二十九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
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建立科学的抽样框,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协调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机构的领导为主,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保证切实可行。 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召开有关调查会议,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其中重要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定期评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 村的统计工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有所创新。 オ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经批准后实施,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依法办事,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乡镇统计员的调动,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 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 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