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
时间:2021-01-12 20:31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第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 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 (三)地方统计调查,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 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不得篡改统计资料,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