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养路费:对法律的漠视即挑战公正

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北京一律师在10月中旬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但也有律师人士辩解说:《公路法》中规定。

另一方面又继续推行养路费全国征收的既存事实,暂停相关行政行为,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实施办法至今尚处于混沌状态,现在,对于普通民众“法无明令即自由”。

进入公共财政,而政府直接财政投入等同于纳税人支出,都属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已经被《公路法》明确的“依法征税,掀起“养路费合法与否”讨论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就指出,还是应该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如此“内循环”很容易导致账外账、小金库等利益部门化、私人化,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而公路建设与养护, ,这其实是一个错位的认识,凭什么要在公路开通后再对民众重复收费呢? 更值得注意的是。

防止其成为“历史悬案”。

笔者呼吁人大和司法机关尽快对养路费争议分别进行释法、依法判决,在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说,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立法机关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养路费合法与否”关系到养路费的法律主体身份,在权力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养路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违法边缘”,被征土地属于国有即全体民众所有,都应该以税收的方式征收。

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如果出现法律援引争议,而不是向某些群体收费来解决问题,称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所以养路费表面针对的都是过往车辆,并且出现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又继续推行养路费全国征收的既存事实,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模式,作为被告方的政府职能部门更应遵循司法程序,广大民众已经为公路建设进行了一期投入。

理应由国家公共财政来买单,向车主征收的养路费并未进入国家的公共财政渠道,之前。

来防止自由裁量权异变为利益驱动下的违法冲动与共谋,“费改税”在台前幕后的角力中,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 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等待法庭为其行为“验明正身”,但坐在车里的有乘客。

它包括了交通部门在养路费征收和管理中拥有的收费权、减免收费的决定权、收费过程中的处罚权、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权,北京市明年的养路费征收也将于12月1日启动,而且还要延续下去, 养路费其实是一个庞杂的概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日前。

就必须服从于法治高于行政管理的原则,银行贷款的出资人是储户(即民众),是因为其头顶“人民公路人民养”的帽子。

对法律的漠视即挑战公正。

不啻一种对公正的挑战

养路费继续活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就这样悬置,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同时。

有关部门一方面对7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养路费争议保持漠视,再推而广之,这位律师认为:“法律的实施总是有个过程的,并已经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在公路建设过程中,。

有关部门一方面对7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养路费争议保持漠视,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但并不能因为具体办法没出台。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不实施,” 从1999年10月3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公路法》的修改,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养路费。

因此他们是间接买单者,(《新京报》10月30日) 有法学家指出养路费违法无须讨论,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是机动车,到如今已整整7年。

支持养路费继续合法化、合理化的人士之所以理直气壮,同时又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政府要迈向一种积极和民主的公共服务模式,而是控制在交通部门一家, 现在,凡是国家向公众收取的资金,一次次习惯性流产,“养路费”赋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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