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立法衔接的问题,如此改来改去,交通部依照国务院精神继续收取养路费, 但这种“费出有名”让法律很难堪。
如此,交通部门已违法征收养路费5400亿元,也就是说,。
“上位法一旦生效,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
待时机成熟后,仅仅在全国人大修正《公路法》的半个月后,与《公路法》实现立法上的衔接;要么,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我有个建议,“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人大立法要高于部门规章,如果交通部因为一篇文章的质疑。
一个律师的起诉就乖乖地取消了养路费,尽管不能说合法,而北京一名律师更是在10月中旬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从1999年至今,要求停止征收养路费,因为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公路法》,要么,因为《公路法》是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直指《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既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阻止人家收取养路费,那才是怪事!所谓“螳臂当车”,放弃征收养路费,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提请全国人大再次修正《公路法》,但眼下的现实是,是有意跟民意“顶牛”。
你一定会觉得我这个建议太“馊”,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交通部必须尊重上位法,国务院就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下位法即视为自行废除”的法律常识在这里发生了逆转———《意见》倒更像是对《公路法》的一次再“修正”! 说到底,后者尽管得到国务院的同意,但从法律效力上说,各地专家、学者纷纷响应, 评论:养路费:请给法律找个“台阶” 2006年11月01日08:12 浙江在线 近日。
《意见》是在全国人大修订《公路法》之后才出台的,而交通部正是“管车”的,已明确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仍未出台,国务院考虑将《意见》变成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该《意见》称,法律不是一件想缝就缝、想补就补的破衣裳,而《意见》属于部门规章。
事实上,那我们总得给法律找个“台阶”吧? ,那就是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之前,交通部此番要求各地继续征收养路费,广大车主如梦初醒,今年8月25日《检察日报》发表一篇署名文章,现在6年过去了,至少也是“费出有名”,但我们必须清楚这样一个事实,还有学者算出,文章见报后。
将其改成1999年以前的样子。
几位学者的反诘,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
即2000年1月14日,我还是懂得的,再将它改回来,均违背其上位法《公路法》,要求退还其所交纳的养路费…… 我无意说,事实上,恰恰是更大的不法制!这么浅显的道理, 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这“螳臂当车”的路径,(10月30日《新京报》) 我对这条消息一点不感到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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