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发表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先生的评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但作为这一法律最重要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公路局似乎对此视而不见,公路管理部门是“为国家”征收钱款。
“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私为小”,换言之,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
他们之所以迟迟不愿意按照“下位法适应于上位法”的原则修改或者废除有关部门规章。
也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正是在这种缺陷性制度的客观纵容下。
政府对私人利益的征收行为,但基于观念上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袒护, 以公路养路费为例。
为什么一个政府部门能够成功地长时间对抗法律? 中国的传统思维观念是“公为大,其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公路管理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被《公路法》所否定或修改, 养路费为啥沦落到违法的境地 2006年10月17日01:27 新晚报 南评 日前,虽然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公路法》已经在修改后明确取缔了养路费这一概念而以税的方式替代,即便有人公开提出这种质疑,实际上一直没有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由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一直接规定养路费征收的部门规章, 诚如周泽先生在文中所言,养路费的征收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养路费征收的对象,某些公共机构就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对法律的规定漠然视之,因此,约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种对合法性的质疑就容易被忽略。
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这样的说法,相对而言,当然从观念上也有“法不责公”的想法,就是因为利益原因。
更重要的是在实践环节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就养路费问题而言,而更大的问题在于。
任何公民也无权对此提出诉讼,甚至已经明显表现为非法,更要命的是,行政诉讼法至今将所谓抽象的行政行为排斥于可受理的范围之外,在一个推崇法治的国家。
都是属于“私”的利益。
可惜深受此害的公众却无法得到权利的救济。
也难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和支持,虽然牺牲私利去填充公利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疑点。
于是。
解释了有关机构为何敢于对抗法律的原因,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坚持违法征收养路费,以及对私人利益的漠视, ,除了观念上的偏袒外。
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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