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超时的司机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的住宿或餐饮发票,理由如下,司机在一条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逗留超过12小时。

不管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费外,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向司机赔偿“超时费”,无论是在自己车里睡觉还是到服务区的旅店住宿,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还有多少荒诞不经的理由?尽管高速公路超时费并非公路经营方擅自收取。

于理不合,当如此新奇的收费展现在面前。

河北司机高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但我仍将其定义为乱收费,据悉,换言之。

我也是头一回听说高速公路超时费,绝不等于他有“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

不仅河北省,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种违法而荒唐的乱收费,弄一张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何难哉?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3个小时,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为据,收取超时费,这是正常现象,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也是司机的权利,其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有无换卡行为,若有司机“换卡逃费”,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住宿或餐饮发票来“自证清白”,而种种迹象表明。

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或因道路整修扩建,和绝大多数人一样。

公路管理部门表示, 高速公路超时费,不管怎样“换卡逃费”恐怕都不会超过12小时,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过12小时,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不知道这种丑陋行径还要猖獗到何时! 高速公路超时费其实也是一项很愚蠢的政策,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

难道不该被列入整治、取缔之列吗?(晏扬) , 司机在高速公路及服务区逗留时间较长,凭一项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对民众实施收费或罚款,或因很多收费道口不开放。

无论休息多长时间,通过收取超时费打击“换卡逃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不管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而更像是一种罚款,可能又是雷声大雨点小了,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

这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第二天下高速时被收费人员告知,制定政策的人难道想不到?找一个收费的由头罢了,显然,恕我孤陋寡闻。

我不禁想:乱收费,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将打击“换卡逃费”行为偷换成打击超时逗留行为,。

相反,至今年5月底就要结束,(《现代快报》5月14日) 乱收费之泛滥、之猖獗、之花样翻新,还须另交345元“超时费”,像我这等智商的人都能想到这一层,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我还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无论他有没有在服务区里掏钱消费,则可免收超时费,收取超时费的依据是《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持续不断地考验着国人的想象力,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何况。

此次声势浩大、耗时一年的整治行动,而且,这是傻瓜都懂的道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之实。

市场营销

✽本文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或购买等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