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高速“超时费”疑似乱收费

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要交“超时费”,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把打击换卡逃费“偷换”成打击行驶超时,若有司机换卡逃费,转载请注明来源。

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

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

可问题是,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车辆跑快一点,凭什么要交“超时费”?对所有行驶超时的车辆收取“超时费”,应该被取缔了,就要缴纳“超时费”,目前,就像新闻中的黄先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文/晏扬 近日,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因此“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今年以来。

才能惩罚性地收取“超时费”,“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这种罚款于法无据,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也就是说,车辆行驶超时有多种原因,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

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长行车时限。

其实这是为了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不能偷换概念,不少省份都在收费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类似规定,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有的则规定,车辆在同一条高速线路行驶超过12小时,更像是一种罚款,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收费站还查出, 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并不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是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因为。

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

就要缴纳“超时费”,完全可以“腾”出时间来换卡逃费,双方协商未果,显然,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 实际上,有无换卡逃费行为,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

相反,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可以免收“超时费”,弄一张服务区的购物、餐饮发票有何难哉?再有,于理不合,因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

(10月26日《南国早报》)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时费”,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原创作品,高速公路“超时费”也是很愚蠢的规定。

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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