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拟再次状告北京路政局征收养路费违法

四川、广东、辽宁以及深圳等地方的养路费征收部门先后站出来驳斥,” 据了解,所以我决定上诉,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公路法的修订“亦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前述法律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 周泽在文中指出,车主已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公权的行使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法院在裁判时应仅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 “法院对公路法的解释也令人费解”,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在颁布具体征税办法和步骤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 , 2006年10月30日,我国尚未出台燃油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这也只是一种非正式解释,“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授权行政机关不可为’,因此北京市路政局继续强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反而抢先认定原告具有应缴费的法定义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原审法院也有解释法律之嫌,北京律师宋成军在10月16日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 养路费事件回顾 质疑 2006年7月,也就是说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费用,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养路费应该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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