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应当恢复调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的除外;�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秉公办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公开电话。

�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

应在处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调解简单的劳动纠纷,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结合我市实际,依照本规定执行,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月报制度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拒绝,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说明工作身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报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规定

鞍山市

劳动保障

监察

✽本文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或购买等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