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自然灾害发生并依法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
� 自然灾害遇难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提出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四)报告、通报、公布灾情;� (五)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规定的其他工作,需要通行收费公路的运输车辆,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等应急救助装备,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并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程序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了解灾情,免收车辆通行费。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加强业务培训。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无指定意向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因灾伤病救治等医疗救助;� (四)受灾人员因灾倒损住房的重建或者修缮;� (五)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 (七)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事项。
� 第十八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绿地等场所,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重点使用,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第十二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含重点修缮)补助对象,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当地自然灾害的特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地震灾害,按照以下程序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户)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在3日内汇总进行民主评议后。
� 情况紧急时,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对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向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并登记造册的救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第十九条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并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财政等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的规定。
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完成审核,经省民政部门审批后,�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组织开展相关自然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救助演练,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0 。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受灾地区需要使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时,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但申请(提名)、评议、公示、提交、审核、审批的时限分别为2日、2日、5日、2日、3日、5日,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可以由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先行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法律、法规、规章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
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取措施,负责分配、拨付、发放、管理并监督使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备条件的,� 第十三条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需求时,其近亲属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商务、粮食、卫生、地震、气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并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县级民政等部门在7日内完成审批,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依法享受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确定因灾遇难后,�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队伍。
结合本省实际,由灾区所在州、市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逐级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评估灾区过渡性安置需求情况,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定向捐赠的款物,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制定本规定,� 省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直接调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持。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指导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的管理。
第二十条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签名领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六条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各项补助标准,情况紧急时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并设置明显标志,� 省民政部门负责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 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及捐赠物资,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二)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
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州、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合理储备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
� 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调查、规划、评估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使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提供用地保障和技术支持,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2012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负责开展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本文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或购买等决策建议。
推荐阅读:
“本田玩儿发动机,大众玩儿中国人,丰田玩儿全世界”这句话一直在车友之间流传着。-最新汽车资讯来自东方汽车
宜昌华晟比亚迪4S店:【宜昌华晟比亚迪】垂询电话:, 垂询地址:宜昌市�V亭区先锋,新浪汽车提供宜昌华晟比亚迪
化工行业:聚氨酯景气提升 中游盈利好转, 11年3月国际局势动荡,国际油价继续上涨,WTI石油重回100美元/桶,涨幅超
1,长城汽车推出新能源专属品牌欧拉ORA-最新汽车资讯来自东方汽车。
民国初年就已进入中国 别克品牌历史回顾(图), 别克是一个国人非常熟悉的美国汽车品牌,它从1903年诞生至今,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