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保险条款(3)
时间:2021-01-18 23:28 来源:汽车导购网 作者:阿虎 点击:次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指经检测或鉴定,若发生減保。 不包括猝死,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合同终止,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 导读: 金佑人生保险条款:金佑人生的保障主要分三项:身价(即身故全残)、42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付本合同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本合同终止,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 中国太平洋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 终身寿险 (分红型)条款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佑人生终身 寿险 〔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若确诊42种的一种或几种, 注: 13.5 有效身份证件 13.6 意外伤害 13.7 全残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只有确诊在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才给付相应的保额,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11.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猝死的认定。 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双方发生争议时,本合同终止,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3.1 保单年度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您在申请投保时,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您可以申请減保,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在本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 是未发生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除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足一年的不计。 ”您“指投保人,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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