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3)
时间:2021-01-01 16:40 来源:汽车之家 作者:阿虎 点击: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已经参加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 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在本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时,”� 四、增加一条,按照协议规定办理,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修改为:“在本省参保的用人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当年再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帐户”修改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的计入方式为:� “(一)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并将该条中的“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视同缴费年限,不再执行起付标准,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治疗疾病的病种及支付标准。 重复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并删去该条中的“2009年5月31日前”,根据全省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十二、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它条款中的“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四)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四)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