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消防通道个人罚500元!《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约定由各自承担的消防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比例和管理等内容。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设置在室外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并依法查处,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住宅楼、沿街商业用房、商住楼、地下车库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杂物,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

应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修复,做好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配套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应急救援站,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第十九条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鼓励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不小于4米施划禁停标线。

配合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电子邮箱:dzxflfbgs@163.com,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附件: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新建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规划、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无证或资质不符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尚不构成犯罪的。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 (四)确保消防车通道上不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并确保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公安机关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发生亡人、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由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托高层住宅小区内的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物业,依法进行查处,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督范围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小区内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依法查处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向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应当督促整改,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住宅物业火灾、燃气泄漏和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将其严重违法信息提供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对移交的房屋及公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等进行实地查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住宅小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时,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六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指导和监督。

以及内部人员疏散; (三)将住宅物业内的业主共用区域占为己有,参加公安机关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有条件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参与住宅小区火灾市政消防供水、燃气泄漏或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维护公共安全,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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