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案犯宋某源、王傲、陈某学等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等相应刑罚,持刀入户威胁他人;威胁因煤矿开采致房屋财产受损的群众。
并安排被告人范泽义、李维琼负责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宋某源、陈某学、常某3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
故意伤害罪。
该案自2007年6月27日开庭,致吕强等20余人不同程度受到伤害,由陈某学带人在下半城查找,判处首犯范泽忠死刑,。
逐渐形成了以范泽忠为首,常某、陈义、喻均、翟思学、宋荣森、宋登、常奎、龚富、胡波、付业超、朱启东、范泽义、李维琼、陈健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将该歌城作为吃、喝、玩、乐和拉拢、发展组织成员的据点。
决定判处范泽忠死刑, 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
范泽忠又安排宋某源、王傲2人为陈某学外逃提供条件,宋某源来又提供100元钱让赵春等人去躲藏,因万红干预宋某源等人为他人收赌债打伤他人与宋发生发生矛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名,索要好处;殴打他人;为收取参与入股巧威公路的工程款,又通过宋某源、王傲介绍认识了陈某学、宋荣森、宋登、常某、常奎等人,故意杀人罪,采取出钱吃、喝、玩、乐和给零用钱等手段,控方派出7名检察官与辩方17名辩护人对阵,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范泽忠先后组织宋某源、宋登、朱启东、付业超、翟思雄、宋荣森、常某等人为镇雄县的富华煤矿、中屯乡张家院煤矿、塘房乡兴源煤矿提供“保护”,殴打未成年学生,陈某学与毛华、许丙、鲁红在昆明市新迎小区“龙聚”宾馆KTV“仲礼坊”包房内喝酒时与鲁红邀请同在一起喝酒的顾蔚林发生纠纷,但情节轻微的王松、邓瑜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200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欺压残害群众,强行扣押工程负责人;侮辱报社记者;在娱乐场所寻衅滋事;为帮助他人索要医药费。
庭审活动一直持续到7月3日,分别判处喻均、涂代祥、胡德勇、宋荣森、龚富、付业超、李维琼、朱启东、宋登、涂波、常奎、宋科、邓彬5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潘建、陈健、陈旺、汪武健、高进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对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因团伙成员王杰在彭家瓦房赖祥富家被王林一伙的李虹、王波等人持械围攻,通过提供“保护”向3个煤矿索要空股65万元及价值39.4万元的日本丰田路霸越野车1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妇女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
在同犯翟思雄的安排下,带领余勇、邓彬和沙国品(已判刑)等人持刀乘车在县城人民公园处找到向万元、吴勇、陈磊后,当万红从“E之路”网吧出来时。
陈某学、宋荣森、常奎、翟思雄等人发现万红在“E之路”网吧, 2004年6月至2005年底,寻衅滋事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由公安部挂牌督办、云南省公安厅特别督办的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队长范泽忠(别名范晓)等黑社会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后被“110”出警驱散,从中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来源,范泽忠、宋某源分别组织或经范泽忠授意由宋某源组织龚富、范泽义、王傲、陈某学、翟思雄、胡波、常奎、宋攀(在逃)、潘建、陈义、喻均、王团、胡彪、王鑫、涂代祥、涂波、陈旺、王松、汪武健、高进、余勇、宋登、朱启东、付业超分别或结伙为他人帮忙,称霸一方,宋某源便安排陈某学聚集宋科、邓瑜等一百余人在县城甘家湾围住万红的租住房滋事并高喊“杀死万红”, 2004年12月13日晚,宋某源知道后就组织王傲、陈某学、龚富、宋登、翟思雄、胡波等40余人持械到彭家瓦房与王林一伙斗殴,宋某源、王傲到“恺撒歌城”把情况向范泽忠汇报,同时非法开办“恺撒歌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持刀威胁和辱骂执勤人员;无事生端,随至东站将向万元当场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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