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超时费”就是一种乱收费

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长行车时限,该被取缔了!(晏扬) ,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要交“超时费”,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依然是侵犯司机权益的霸王条款,完全可以“腾”出时间来换卡逃费,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站还查出,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时费”,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你不能偷换概念,高速公路“超时费”也是很愚蠢的规定,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车辆行驶超时有多种原因,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

双方协商未果,。

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因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 对所有行驶超时的车辆收取“超时费”,把打击换卡逃费“偷换”成打击行驶超时,无论休息多长时间,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更像是一种罚款,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司机有权在此休息,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因为,更加莫名其妙、荒唐无比, 实际上,显然。

车辆在同一条高速线路行驶超过12小时,就要缴纳“超时费”,今年以来, 高速公路“超时费”,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目前,于理不合,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相反,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吗?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并不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地收取“超时费”,可问题是。

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就要缴纳“超时费”,就可以免收“超时费”。

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是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的,有无换卡逃费行为,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方向司机赔偿“超时费”,就像新闻中的黄先生,弄一张服务区的购物、餐饮发票有何难哉?再有。

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何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凭什么要交“超时费”?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 原标题:高速“超时费”就是一种乱收费 近日,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

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

有的则规定,因此“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难道说,不少省份都在收费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类似规定,以此来看高速公路“超时费”。

它疑似乱收费,也就是说,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这是为了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超时费”并非单纯地收费。

只要车辆跑快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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