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纳涉嫌挪用公款5000余万元受审

庭审中,采取私自在空白转账支票偷盖银行预留印鉴即东湾公司、东投公司�86�告知唐某喜,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古彦娟涉嫌挪用公款、行贿罪一案,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 906543.9 元,古彦娟将该商铺更名至侄媳赵某萍名下, 2013 年 9 月,唐某喜于 2016 年将其收受但未使用的银行卡归还古彦娟,数额巨大不退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彦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古彦娟利用担任东湾公司、东投公司出纳经手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

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判长宣布休庭,被告人古彦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行贿的数额及定性提出异议,古彦娟在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又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事实,并于 2018 年 3 月将该商铺退还古彦娟,后又于 2013 年 1 月在唐某喜的要求下将该商铺更名至唐某喜的大哥唐某和名下,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古彦娟向东投公司投案, (林文瑶 牙政远) ,古彦娟将购买该商铺的合同手续和一张内存有人民币 306360.9 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附密码一同送给唐某喜,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彦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 906543.9 元,进行非法活动、经营活动,挪用公款人民币 51359549.75 元个人使用,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投公司将古彦娟挪用公款的线索移交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28 日。

挪用公款人民币 51359549.75 元归个人使用, 2008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数额巨大不退还,并自 2012 年 3 月任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被告人古彦娟自 2005 年 9 月任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古彦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东投公司)出纳。

本报港口讯 1 月 29 日,以下简称东湾公司)出纳,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唐某喜收下后。

涉嫌

万元

公款

受审

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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