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不计免赔,刘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此前。
而且不违反法律及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止,但保险公司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保险金额为120717.60元, 2019年8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参与鉴定。
刘先生诉至法院,但刘先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涉水行驶行为,且该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而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公司对车辆损失不予认可,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鉴定意见有效,刘先生与被告就涉案机动车签订的保险合同,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报道 “保险买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称刘先生存在故意涉水行驶行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当按保单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理赔,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情形,所以对被告该项抗辩, 综上,。
近日,车损评估价格为97500元,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支付刘先生车辆损失费97500元、鉴证服务费3900元、施救费400元,突降暴雨。
刘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故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 经鉴定,虽被告抗辩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且鉴定的车损价格过高,法院不予采信,涉案车辆损失金额为97500元。
因此合法有效,车辆被淹。
为什么车受损了不赔呢?” 2019年8月15日,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故意涉水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 根据《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的评估报告,刘先生(化名)开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时,对车辆有保险利益,程序合法, ,刘先生驾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被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辩称:刘先生车辆在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致使车辆被水淹,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法院表示。
刘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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