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结婚和复婚登记 第八条 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负责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按自然区域设置若干婚姻登记处直接办理婚姻登记,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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