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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德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德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州市财政局

2018420

 

 

 

 

 

 

 

 

 

 

 

 

 

 

 

 

 

德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201761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和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其他扶贫资金及其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也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市级负责管理监督,县级是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方向

第四条  资金预算安排。市、县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纳入对县级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和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的,除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的扶贫助学补助,以及扶贫特惠保险保费补贴和上级要求的其他资金外,不再继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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