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省级优秀专家,制定本规定, � 第八条 调入或聘请到我市工作且签订协议服务五年以上的人才,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 (二)实行人事立户登记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 � (四)国内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视具体情况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资助,享受公有制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 事业单位编制已满,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 �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各高校合作,除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确需引进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的。

� 凡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 �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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