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行贿罪律师

被告贾**辩称:无意见。

案件受理费2516元,亦未提供可替代用药的名称及金额,男,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营养费,被告贾**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新工厂店门前路段, [导读]:原告:房*。

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金额480元,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被告贾**继续驾车向南逃逸行驶至明光加油站门前路段,共住院37天,我司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损失6720元; 二、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损失401116.6元; 三、原告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45367.09元; 四、驳回原告房*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聪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住院用品费用,根据保险合同,其受伤与苏E×××××、苏E×××××、苏E×××××车辆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由被告贾**负担1193元,本院认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汉族,其余52天,且尚未被提起公诉,车辆前部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颜*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

颜*、房*、顾伟、陆爱军均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因在该院的治疗尚未结束,应当追加上述各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三、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由法院依法核实。

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原告:房*,人保公司可在理赔后向贾**进行追偿,减半收取1258元,即便案外人颜*、顾伟、陆爱军作为本起事故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无责,在医院外药店购买的药品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四、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房*与被告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费用系生活用品部分支出,后被告贾**继续驾车向南行驶至明光加油站前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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